定 价:51.2 元
丛书名:全国社区心理援助中心社区心理援助师培训指定教材
抱歉,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不参与样书赠送活动!
- 作者:刘义林 编
- 出版时间:2015/8/1
- ISBN:9787516306253
- 出 版 社: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R395.6
- 页码:310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 字数:(单位:千字)
本书主要内容是社区心理援助师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以及相关标准和规定。全书共分十章,由全国社区心理援助中心组织各地的知名专家和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心理督导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分工合作编写。本书作为全国社区心理援助中心《社区心理援助师》执业资格培训的指定教材,可以帮助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心理学专业院校师生、心理学爱好者通过比较系统全面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开展社区心理援助活动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促进我国的社区心理健康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而奉献我们的专业知识和爱心。
本书是为配合社区心理援助师这一新型的职业类别而推出的培训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本教材满足了该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
刘义林,四川成都人。1984年8月团中央、教育部联合授予全国自学成才优秀青年称号。2014年1月美国普莱斯顿大学授予临床心理学博士学位。2014年7月北京西商国际心理医学研究院聘为心理学教授。2015年2月三亚刘博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第一章 社区心理援助基础知识
第一节 社区的定义和现状
第二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意义和重要性
第三节 国家行政部门对社区心理援助的政策扶持
第四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基本条件
第五节 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区和健康家庭
第六节 社工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如何参与社区心理援助
第二章 社区心理援助专业知识
第一节 普通心理学知识
第二节 社会心理学知识
第三节 发展心理学知识
第四节 咨询心理学知识
第五节 变态心理学知识
第六节 教育心理学知识
第七节 家庭心理学知识
第八节 医学心理学知识
第九节 社区心理学知识
第三章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条件资格、考核标准和成长体系
第一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获得社区心理援助师的执业资格流程
第三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考核评定标准
第四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成长体系
第五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
第四章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实操技术
第一节 各种援助对象的心理援助方法和技术
第二节 各种主要流派的心理援助方法和技术
第三节 自然催眠疗法在社区心理援助中的应用
第四节 社区家庭的婚恋、亲子、家暴问题的援助
第五节 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心理援助
第六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的积极心态、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
第七节 相关从业人员参与社区心理援助的方法和流程
第五章 综合积极情绪疗法在社区心理援助中的应用
第一节 综合积极情绪疗法快速入门
第二节 综合积极情绪疗法的操作流程和步骤
第三节 综合积极情绪疗法案例参考
第四节 综合积极情绪疗法的特点与可操作化的体现
第五节 综合积极情绪疗法的推广与应用
第六章 社区心理援助常见问题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一节 社区老人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二节 社区青少年常见心理问题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三节 社区妇女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四节 社区残疾人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五节 社区特殊家庭心理问题的识别、评估和处理
第六节 社区一般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七节 社区一般常见心理障碍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八节 社区一般常见心理疾病的识别、评估与处理
第七章 社区心理援助的普及模式、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社会心理援助的需求与分析
第二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普及模式
第三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具体方法
第五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组织
第八章 社区心理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国外社区心理援助相关规定
第二节 国内社区心理援助相关规定
第三节 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社区心理援助、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
第五节 社区心理援助的政策与改革
第九章 社区精神病患者康复援助
第一节 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现状、康复要领和法律保护
第二节 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措施及意义
第三节 社区精神病患者康复援助的方法和技巧
第四节 社区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心理援助
第五节 政府、医院、社团、社区、家庭联合方式的精神病患者康复援助
第十章 社区心理援助测评技能
第一节 社区心理援助测评技能概述
第二节 社区心理援助常用测量工具
第三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必备测量工具
第四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测量资格认定
第五节 社区心理援助师测量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后记
鸣谢
《社区心理援助师》: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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