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第三版)》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其他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三版根据最新立法变化,重点对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部分进行了修订。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第三版)》在各章前均设置“重点问题提示”,使学生对本章重点内容一目了然;在各章后没置“思考题”,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引发学生对理论热点问题的思索;在具体知识产权制度各章设置“法律适用”,重点阐述本章内容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尤其是法律适用中的模糊点与难点。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作品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第二节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六章 著作邻接权
第一节 著作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邻接权的内容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与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利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其他措施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章 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十一章 专利权客体
第一节 专利权客体概述
第二节 发明
第三节 实用新型
第四节 外观设计
第五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十二章 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 发明人、设计人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
第三节 专利权人
第四节 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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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这是按照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原始主体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的人。原始主体通常是作者,也包括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则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接受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区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意义在于:二者享有的权利及受到的保护有所不同。只有原始主体有可能享有全部的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继受主体只能是著作财产权的主体。
3.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
这是按照享有权利状况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人。不完整主体是指只享有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人。区分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的意义在于:完整主体可以对作品进行全面支配和利用;不完整主体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则要注意自己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尊重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只有原始主体有可能成为完整主体,继受主体则只能成为不完整主体。
4.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这是按照著作权主体国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其中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著作权法在对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提供保护方面存在差别。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二、作者
作者,是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活动的人。《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因此,作者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的范围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当然是作者,但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能否成为作者?对此,不同国家的立法及不同的学者之间有不同认识。
作者是直接从事创作活动的人,而创作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表达思想或情感的活动。可见,创作能力是自然人特有的能力,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是无法直接从事创作活动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及学者即认为只有自然人能够成为作者。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却通常承认在特殊情况下法人可以成为作者。例如,根据《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款,在雇佣作品的情况下,雇主被视为作者,享有版权中的一切权利,除非各方以书面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相反规定。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有类似规定。尽管如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仍然普遍认为真正的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只是在法律上被“视为”作者而已。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在我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作品须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完成;(2)作品的创作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承担责任。上述立场显然更接近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但上述条文描述的特殊情况却不限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这与美、日等国的相关立法又有所不同。
(二)作者的认定
认定作者的实质标准应该是看其是否从事了创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换句话说,创作实质上是为思想设计表达形式的活动,因为作品在本质上就是思想的表达。只有实际从事了创作,并最终完成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包括相对独立的作品部分)的人才能被称为作者。那些只是为他人的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以及仅为他人的创作提供题材或素材而没有直接为思想设计表达形式的人,均不能成为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创作作品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对作者的认定。
是否从事了创作固然是认定作者的实质标准,但如果个案中均适用此标准,则会给实践带来很多不便。因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认定作者的形式标准,即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除非有相反证明,这被称为“署名推定原则”。署名是作者身份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具体体现,以署名作为判断作者身份的标准,能够大大简化作者的判断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以署名作为判断作者的标准,要以“没有相反证明”为前提。所谓相反证明,是指足以推翻署名者是作者、表明署名者不具有作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明。因此,如果真正作者能够举证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没有参与创作,而作品是由自己创作的,就可以重新确定作者身份。这种规定既方便、又灵活,我国也采取了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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