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历史的内涵极为宽广,富有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制在漫长发展中如何不断的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就是要从固有的法制历史中总结出理性思维的成果,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准确的历史借鉴。
本书分为形成期、确立期、定型期、发展期、转型期这五个时期,对中国法制进行了介绍。 ……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法制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迄未中断。这是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等国所不具备的一大特点和一大优点。由此而形成了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法制传统。它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的体现。它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以及遗留至今的浩瀚的法律文献与档案资料,均为世界所少有,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以及中华法系何以受到各国的尊重,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
中国古代法制是依托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制也相应地发生巨大的变革,并以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的转型发挥着催生的作用。从法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可以把握法制发展的阶段性与规律性,以及法制传统与中国国情、社情的适应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对于中国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但无论如何,中国法制历史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但是,这种多元性并没有影响到华夏文明的主体性与统一性,如同海纳百川一样,中原汉族的法制文明正是吸收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才形成了多样性的发展及绚烂多彩的历史传统。
就文化源头而言,同样存在着多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自春秋中叶起,儒、墨、道、法等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则,始终指导着法制的构建进程与司法的总体规范,这是由深厚_韵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以及法、理、情三者相统一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汉以后的外儒内法表现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诸子百家学说的融合。
前言
第一编 形成期的中国法制
第一章 夏商法制(约公元前21世纪——约公元前11世纪)
第一节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
第二节 夏朝法制
一、国家构成
二、禹刑
三、礼刑合流的趋向
第三节 商朝法制
一、王权、族权、神权合一的国家体制
二、汤刑及其他立法
三、司法权的行使
第二章 西周法制(约公元前11世纪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 以殷为鉴的立法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礼乐刑政,综合为治
第二节 主要立法活动
第三节 法律的构成
一、行政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三、刑事法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
三、审判
四、监狱管理
第二编 确立期的中国法制
第一章 春秋战国法制(公元前770年一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各国变法与成文法的公布
第二节 法治思想的兴起
第三节 各国的立法活动与《法经》
第二章 秦朝法制(公元前221年一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 商鞅变法与秦简的发现
一、商鞅变法与秦国的兴起
二、云梦秦简
第二节 秦统一前法律的基本构成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经济法律
四、刑事法律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
三、审判
第四节 统一后的秦法制
一、创立皇帝制度,作制明法
二、民事与经济法律
三、刑事法律
四、司法制度
第三章 两汉法制(公元前206年一220年)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第二节 两汉法律的构成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经济法律
四、刑事法律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
三、审判
四、春秋决狱
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220年一589年)
第一节 立法主要成就
一、三国立法的成就
二、两晋及南朝立法成就
三、北朝立法成就
第二节 法律的构成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刑事法律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与审判
第三编 定型期的中国法制
第一章 隋朝法制(581年一618年)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第二节 法制的主要成就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定型与科举选官的制度化
二、以均田、租庸调法为主干的民事与经济法律
三、封建刑法架构的完成
四、司法制度基本定型
……
第二章 唐朝法制(618—907年)
第四编 发展期的中国法制
第一章 两宋法制(1960—1279年)
第二章 元朝法制(1271—1368年)
第三章 明朝法制(1368—1644年)
第四章 清朝法制(上)(1644年—1840年)
第五编 转型期的中国法制
第一章 清朝法制(下)(1840—1911年)
第二章 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1949年)
主要参考文献
在甲骨文中记载了不断发生的掠夺土地、牲畜、奴隶的侵权行为,如“告土方牧我田十人”,对此或控诉于商王,或请求商王以武力排除。
在婚姻与继承方面,从史书记载和卜辞中证明,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但是,无论是王还是贵族,却往往于正妻之外大量娶妾,武丁时庶妻多至六十四人,在贵族之间还实行以“娣”随嫁的“媵嫁”制度。
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王位继承由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承,最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至帝乙时,“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已成为严格的法律。“帝乙长子日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谓帝辛,天下谓之纣。”。《吕氏春秋·当务》的记述更为详细:“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日微子启,其次日仲衍,其次日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日:‘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统治阶级内部为保证其财产权和政治特权不受侵害,以及维持内部秩序而实行的一种制度,至周朝进一步法律化,并扩及整个社会。
商的刑事法律,无论史书记载还是卜辞记录均较之夏充实。主要罪名,有的沿袭夏法,如不孝仍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说:“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高诱注云:“商汤所制法也。”传说伊尹放太甲的原因之一,就是太甲不明居丧之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