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的实现及其保护,有赖于民事立法的完善与民法学研究的深入,但从根本上而言,更有赖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全面考察。这种研究领域与视角转换的必要性与现实性,随着作为契约自由基础的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显得日益突出。当然,从宪法学的角度探讨契约自由,重点并不在于宪法是否拘束私人之间契约关系的问题,而是在坚持宪法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这一基本前提下,探讨契约自由的行使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及影响、为实现契约自由国家所应履行的保护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保护义务及其界限的判断——违宪审查等根本性的问题。
江登琴 女,湖北襄阳人,2001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自2007年7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从事宪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曾先后在《法学家》、《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并参与或主持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省教育厅等多项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