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理论与实务简明教程/高等院校规划教材》内容虽简洁,但信息量大;体例虽固定,但写作灵活。《合同理论与实务简明教程/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以“理论”与“实务”为线,以课堂教学设计和课后实训的实际需要作为出发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明扼要地对合同法的理解、适用进行了介绍。
《合同理论与实务简明教程/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侧重于《合同法》总论的内容,有名合同以买卖合同为重点,对其他合同的特殊规则做了简单介绍,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合同理论与实务简明教程/高等院校规划教材》是一本名副其实的“简明教程”。
《合同理论与实务简明教程/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不但可以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教材,也可以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合同法的教程,还可供社会读者尤其是司法考试参加者作为合同法律读物使用。
第六节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的效力状态是指合同成立后能否引起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追求达到的法律效果的不同状态。合同成立后,法律就要在效力上对其进行一个判断,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就会使合同表现出不同的效力状态。根据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不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划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效的合同前有论及,此处不再赘述,下面就其他四种效力状态分别进行分析。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具备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事由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问题的若干意见》①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在传统民法中,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行为:暴利行为,且该行为无效。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某人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形、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该他人就某项给付而向自己或第三人约定或给予与该项给付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的,该法律行为尤其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分别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订立了一个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为有偿行为,所以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双务有偿的财产性合同;②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公平,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③不公平的结果是因为表意人没有经验或者相对人利用优势地位所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规定了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三个事由: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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