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高等学校保险学业主要课程系列教材》以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为主线,系统阐述了保险法学的专业知识,包括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业法概述、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十章内容。在写作体例上,每章除学习目的、正文、本章小结、重要概念和复习思考题外,还附有案例分析、延伸阅读等专栏,体例新颖、内容完整,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启发性。 《保险法学/高等学校保险学业主要课程系列教材》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保险、精算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经济类、管理类、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及保险业各相关培训机构的教学用书,还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广大实际工作者业务进修、自学参考书。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沿革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三节 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效力变化的形式
第二节 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第三节 保险方的法律义务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时效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节 重复保险
第四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节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内容
第八章 保险业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业法的概念及性质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原则和方式
第三节 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章 保险公司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形式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检查、整顿和接管
第十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则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录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附录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参考文献
(一)指定受益人
寿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合意订立的,其中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是由合同设立的,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投保人有权决定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保险人无权干涉。从我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必须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出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德的维护,防止利用他人生命进行投机和赌博,各国法律普遍要求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这种“合法的目的”体现为要么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人身保险利益,要么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采用的是后一种要求。
为明确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仅应意识到受益人将获得利益的事实,而且必须有使之受到利益的意图。这种有意识的设定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在合同中表现出来,具体就是在合同中用相关语言直接表示所设定的受益人。采用明示方式设定受益人,又可分为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即列明每个受益人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而成员受益人则不具体指名,只是指定某一团体内的成员为受益人,如指定“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时,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但有时被保险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不当或含糊,往往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例如,指定“本人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由于寿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受益人的受益地位会因其年龄、婚姻及家庭的变化而变化,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也许订立合同时原未成年子女有的已经成年,有的尚未成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而且“子女”这个用语从法律上讲包括一次或数次婚姻所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被保险人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等。正因为准确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人有权在合同中明确限制成员受益人名称的使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用详细、清晰的文字语言来指定受益人。
(二)无指定受益人情形
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法条所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法律直接确定的,对人寿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
虽然继承人的继承权与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都是对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占有,但两者有本质区别。首先,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其受益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而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继承权,作为继承人则必须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其次,因为保险金未纳入遗产范畴,指定受益人无须缴纳遗产税,而继承人一旦享领保险金,保险金即为遗产的组成部分,应照章纳税。最后,继承关系可以由遗嘱和法定两种情形产生,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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