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第2版)》系统阐述税收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论述税收制度设计原理,分析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概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征管模式改革的经验。第二版继承了第一版突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阐述具体深入、系统全面的特点;又注重归纳整理最新理论进展和实践经验,基于中国国情为中国理财治税提供分析思路和解决方案,并详尽地更新了税收制度规定。《税收学(第2版)》作者力图为经济管理、法学各专业学生和专业人士提供最新最好的税收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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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特征体现于依法征税。税与法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政府要征税必须颁布税收法律、法令,并通过专门机构执行,因为税收只存在于政府公共利益与个体(集团)利益有差别的场合,公共利益与个体(集团)利益的矛盾使交纳主体不可能在没有法律威慑情况下自愿地将其拥有的财富无偿贡献给政府,必须通过税法协调课征主体和交纳主体的利益冲突。税法是政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行为准则,税法一经颁布就体现政府意志。政府征税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以个人或单位意志代替政府意志、以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侵害整体利益,也就是说政府公共权力主体以法治税而非以权治税;交纳主体必须依法纳税,偷抗骗税要受到制裁。征纳双方均须依法办事,不能讨价还价、以情代法、以权代法,违反税法要受处罚,这就是税收的强制性,这一特征使税收有别于公债、国有资产股息红利、上缴利润等财政收入形式。
中国学术论坛上,有的同志认为,不适当地渲染税收以公共权力为依据的强制性会使纳税人产生被迫感和重负感,最终导致征纳双方关系紧张,因而要否定税收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说法,主张观念“更新”,提倡税收具有自愿贡纳特征。持这种观点者主观愿望是好的,人人自愿纳税求之不得。但税收的强制性是几千年税收历史的客观事实。在法制社会中,强调税收的法律强制性不会导致征纳关系的紧张,反而有利于征纳关系的协调和民众纳税意识的培养,因为征税方按税法规定的行为准则行事,纳税方就有安全感,产生被迫感、重负感的只是不按税法办事的偷抗骗税者。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状况下,否定税收的强制性、过分宣传自愿纳税只会使偷抗骗税更加严重。为了使征税成本降低,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自愿报税、纳税,但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实践证明,自愿报税的前提是对偷抗骗税的严厉惩处,是法律威慑和强制的结果,基于法治文化,也基于将偷抗骗视为偷盗公共利益,将诚信纳税视为美德的信任文化。要做到纳税人自愿上门报税,还必须建立公平明确的税法体系,形成严格执行税法的执法、司法及中介代理组织,构造疏而不漏的税收信息系统,推行普遍的源泉控制办法,使纳税人的一切经营、收入情况都处于征收机关控制之下,同时征收机关的一切行为、政府对税款使用行为也在人民代表机构及法律、行政监督机关监督之下。这就是说自愿报税的税收文化环境的形成仍然有赖于强制性。强制性是税收的固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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