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2版)》大体按照海关法的立法体系,从法律的角度概述了海关法的基本理论、海关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海关法的各个业务制度以及有关案例等内容,以满足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学生了解海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海关管理专业的学生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海关各项业务制度的需要,为将来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法律工作奠定必要的知识基础。
海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机关之一,在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海关法是规范海关对出入境活动的管理及参与出入境经济活动人员的行为规则体系,是我国涉外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7年我国颁布改革开放以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后,有关海关法律制度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立法不断扩展和完善。2000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协议,以及海关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在1987年《海关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该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二次修正)。该部法律中既有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制度的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也有新的制度形式的出现。从而为海关法的教学与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研究领域和空间,也使海关法教学与研究更加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海关法同其他涉外经济类法一样,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并重的特点。本书大体按照海关法的立法体系,从法律的角度概述了海关法的基本理论、海关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海关法的各个业务制度以及有关案例等内容,以满足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学生了解海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海关管理专业的学生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海关各项业务制度的需要,为将来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法律工作奠定必要的知识基础。
本教材是在2002年第1版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我国海关法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发展,对原教材作了较大范围的修订编纂而成。本教材力求做到全面概括海关各个业务层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的新的业务制度形式,从而使其能够适应当前海关法教学的要求。但由于本教材涉及的海关专业领域宽、时效性强,在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纰漏甚至错误,读者在使用本书过程中,如有发现,请不吝指正,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加以充实和完善。
作者
2015年11月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关法概述
第二节 海关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海关法渊源
第二章 海关组织与权力
第一节 海关组织法律制度
第二节 海关权力
第三章 对外贸易行政法制与海关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制
第三节 海关法与对外贸易法制
第四章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及其效力范围
第二节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五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载运货物和人员进出境概述
第二节 海上运输工具海关监管制度
第三节 陆路运输工具海关监管制度
第四节 空中运输工具海关监管制度
第五节 集装箱海关监管制度
第六节 能源管道运输海关监管制度
第六章 进出境货物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进出境货物通关监管制度
第三节 保税与保税监管制度
第四节 海关稽查监管制度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监管制度
第七章 进出境物品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制度
第三节 红绿通道验放制度
第四节 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制度
第八章 关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关税征收制度
第三节 关税减免制度
第四节 关税缓纳与退补制度
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分类及适用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
第四节 海关事务担保程序
第五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海关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章 海关行政救济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第三节 海关行政诉讼制度
《海关法(第2版)》:
根据《海关法》有关海关监管区的规定,目前我国海关监管区的具体范围为设立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临时进出境的地点。
(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是除海关监管区外,海关行使缉私权的地域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沿海沿边地区走私比较严重,海关为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能,把守好国家经济大门,需要有相应的执法权力。因此,在1987年《海关法》颁布前,国务院、中央军委曾规定,海关同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加强查缉,并规定海关负责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地区的缉私任务。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作出了规定。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监管区,海关还可以在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行使缉私权。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该区域的确定原则为海关保有缉私等项权力的边境或沿海设关地周围的一定区域。
三、海关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海关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海关的,是海关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所必需的。但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受到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对违法行使权力的海关关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有关海关权力的限制问题,1987年的《海关法》中规定了三个条文,包括海关行使查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海关工作人员购买、私分走私货物、物品的处理;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放纵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处理等。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强化了这方面的内容,设立了海关执法监督专章。该章共计十二个条文,这十二个条文规定了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海关履行职责中的义务性规定
规定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另外规定了海关工作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必须履行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走私;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不得索取或收受贿赂;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不得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二)海关工作人员管理和海关机构建设
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管理方面,在执法监督这一章规定了对海关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要求,海关工作人员的选拔条件、程序和对海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等内容。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的任职要求。海关工作人员的招收应当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海关应当有计划的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的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有关机构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了对海关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关长的定期交流、考核制度等内容。要求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职务执行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三)海关执法监督体系
执法监督这一章规定了我国海关的执法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外部监督和行政内部监督两个方面。行政外部监督,指的是海关以外的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海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如国务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实施的监督。而由海关机关上下级间实施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关行政外部监督,执法监督一章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关行政的内部监督,规定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海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关各个业务岗位应当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分离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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